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數碼資產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香港數碼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交易商(以下简称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限制出金、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情况较严重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全部或部分交易、限制出金或冻结藏品、认定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等: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包含但不局限于单位时间价格变化剧烈;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包含但不局限于交易会员成交额过大、手续费转化率过高、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包含但不局限于大量增减仓位、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交易或频繁反向交易;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包含但不局限于持仓比例过高等;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服务商违规开展经纪业务;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全部或部分交易、限制出金或冻结藏品、认定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等: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新藏品挂牌上市交易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指导价的±30%,正常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十四条 在T+N的交易周期内,连续三个交易日都是涨停或者跌停的藏品,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藏品采取临时停牌、调整涨跌幅、停牌等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29日